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若是企业不幸关闭,必须依照
法规条款将员工合同予以解除并给予相应补偿。补偿形式为按照
劳动者在该企业的服务年限,以每满1年即提供1个月正常
工资水平作为
经济补偿,即所谓“N+1”原则。若劳动者在企业服务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其补偿期则按实际已服务的月份数计;反之,如果劳动者在企业服务时间低于6个月,则补偿周期为半个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当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出现的有关工资支付、
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方面的
纠纷,如劳动者能证明雇主曾承诺过支付时间为自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之日起的具体日期时,那么雇主就必须在承诺支付日起算,视这个日期为纠纷的发生之时。反之,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这一点,那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日期就被认定为真正的纠纷发生之日。
此外,抵偿给员工的
赔偿金额与他们的服务年限有着紧密联系,服务年限越长,获得的
赔偿金自然也就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