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特定条件,则
被执行人之唯一住所亦可能被实施拍卖措施。此等情形一般如下:如被执行人负有
抚养他人之责任,但彼人名下已有足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之居所;又或是被执行人为规避
债务而将自身名下其他房产进行处置。在
申请执行人承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
家庭成员提供合适居住空间,或愿意参照当地房租市场平均价格,自上述房产出售所得金额中扣除五至八年内所需租金的前提下,法院有可能采纳此项建议。
然而,若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所乃其及家人赖以为生的必要场所,法院通常不会采取拍卖手段,反而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以防被执行人擅自处理。在此类情况下,法院或许会为被执行人提供暂时性的居住安置方案。若被执行人属于低保户群体,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难题,法院通常不会强行要求其搬迁。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