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争议经由
劳动仲裁程序之后,若公司对于
仲裁结果持有异议,可自收到
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
起诉状以启动
诉讼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该仲裁裁决属于终局性的,否则在此15天内公司未能提
起诉讼的,则裁决书将正式产生
法律效力并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
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