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投标保证金的退回问题,存在以下情况将无法获得退返:
首先是在招
投标截止日期前未予参与且此前并无通知;
其次为
递交投标书给竞标方后突如其来地宣布退出竞争;
再者为中标之后,接收到录取通知书的30个工作天内,若未能提供合理原因而拒绝与
招标方
签署合同;
此外,倘若在此过程中涉及违反相关
法规或纪律等不当行为亦可能取消其
保证金退返资格;
最后,若在招投标期间遭遇他人投诉或举报,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可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返还保证金。
另外,投标保证金具备以下几个主要功效:
第一,能够有效地约束投标人的商业行为,确保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严谨性及规范性;
第二,通过保证金的缴纳有助于敦促招标方尽快完成定标程序,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第三,投标保证金也是衡量和评估投标人综合实力的重要参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
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
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
资金占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