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而言,公司实施降薪措施,若经过和员工之间充分协商并达成双方共识,则这一行为具有合规性;反之,若未经双方充分磋商且未得到员工认可,那这种降薪就是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实施降薪措施实际上属于对
劳动合同条款作出变动之举,必须征得员工的许可与同意。
劳动者收受薪酬系其享有的基本权益及劳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主要条款。
因此,雇主单方面对员工薪酬实施削减,等同于对劳动合同规定内容进行变更,应遵守平等互利、
协商一致的原则来进行书面调整协议签署。除非已经过双方充分协商一致或正式书面变更后,雇主才能采取
单方面降薪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