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地区建房申请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是无自有居所的农村居民;
其次为原住房年久失修且无法居住需进行相应改造或拆除以新建房屋者;
第三类为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农民在分户之后未有任何住所的情况;
第四种则为原先居住的房屋年久失修,需要迁址新建住房,且该业主已经同意将原宅基地归还集体的人群;
最后一类统称为其他符合上述标准的生活在乡村的人们。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