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范,凡故意以非法途径获取不当利益,并进而向享有
国家公务职责之人赠送财物者,皆视为犯下了
行贿罪名。在此类经济活动往来过程中,如若有人违反国家所制定的规定,向具有
公职身份的人送出大量现金,或提供各类名义上的
回扣以及服务手续费用,便可将其视作贿赂行为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是因受到威胁而被迫向国家
公务人员赠送财物,且未从中获得任何不当利益的话,则不能认定为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