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在失业之后的60个自然日内未能按照既定程序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将视为其主动放弃该项权益,届时本应属于自己的失业保险金将自动失效不再有效。失业保险金乃是由负责管理
失业保险事务的相关机构依照
法规规定向符合受保条件的失业人员所发放的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这是对于因为失业而失去
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提供的一种阶段性经济支持与补偿。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失业人员,有权从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在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必须满足前一家雇主及其本人已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的要求;
其次,须保证自身的离职并非出于自愿;
第三点更为重要,即必须办理好相应的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展现出积极的求职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