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若在取保候审阶段认定不应再对
当事人追究
刑事责任或是
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应依法及时解除该项
强制措施。而在此过程中,务必及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以及相关单位关于
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
撤案后取保候审的撤销程序应包含如下几个关键环节:
首先,需明确案件已不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经期满;
其次,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送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
最后,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如签发解除取保候审的法律文书、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等。以上各个环节均须严格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依照既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同时也不会对案件的正常处理产生任何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