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关于建设工程的开竣工时间之认定法则如下:
首先,开工之日须以
承包方收到的开工通知中所标注的具体日期为依归;
其次,竣工之日当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获得合格证书之日为准。若双方对此存在异议,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解决。
《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
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
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