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负有保密责任之自然人不得拒绝签署相应保险协议。在职业
劳动关系方面,法律明确赋予用人单位权能,可与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中确立关于保护聘用方商业机密及涉及
知识产权之保密条款,同时应向已签约之劳动者提供合理经济补助。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