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受到
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为了进行医疗救治而产生的所有各项费用,以及因为
误工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比如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等,这些费用都应该由
责任人来负责承担
赔偿责任。对于那些因受伤造成身体残疾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因为日常生活中需要增加的必要开支,以及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例如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在康复护理过程中、继续治疗期间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等,这些费用同样应该由责任人来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
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
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
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