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庭
遗产继承以及资产分割的分配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第一条,即“在同一顺序的
继承人中,所有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基本平等”。
其次,如果各继承人之间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则他们之间的
遗产分配份额亦可不必完全平均。接下来是第三点,便是“对那些对
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
扶养服务、或是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在分配遗产时,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而最后一个原则就是当某个继承人在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时,在分配遗产时,应该给予其适当的照顾。对于那些有扶养能力并且具备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而言,如果他们未能履行
扶养义务,那么分配给他们的遗产份额应当为零或者相对较少。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