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竞业限制协议未就
经济补偿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则该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对于竞业禁止合同之效力判断,关键因素在于其是否损害了
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必要前提,企业需承担向员工提供经济补偿的责任。
此外,竞业禁止协议中亦须详细载明
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协议。竞业限制的实施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者、高级技术人才以及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员工。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及期限等具体内容,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上述人员前往与原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行创业从事相同类型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如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已约定竞业限制及经济补偿事宜,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能
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人民法院同样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之际,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亦应予以支持。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