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可以依法迁移至另一户家庭之中。
然而,这一过程需要得到相关
家庭成员的明确同意,并且需满足以该家庭住所作为实际居住地点这一条件,才有资格进行
户口迁移手续。对于那些与房产所有权者或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并非
直系血亲、婚姻伴侣以及其父母无法划定亲密亲戚关系的常年在此待命的户籍居民,仅仅在获得此类定居于该房屋内居民的明确书面许可之后,方可实施户口迁移事宜。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