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摊销期限的确立,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参照:若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了所需的有效年限,则应以该法规指定的
有效期作为摊销期限;如存在既定的有效年限规定,那么就可以依照相关合同或者单位提交的申请中所描述的收益年限来设定摊销期限;倘若既无有效年限的具体规定,同时相关合同与单位申请中亦未明确规定受益年限,此时便需要依据无形资产对政府会计主体所能提供服务潜力或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合理预测其使用寿命;
最后,若不属于以上任何情形,便应当按照其他规定或者惯例加以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
清算时,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