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尚未为我方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则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补交,并且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与此同时,作为用人单位,贵司还须对该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
赔偿责任。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应按照我方
劳动者在贵司工作的实际年资,以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固定标准来执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将视为已满一年,并据此向我方劳动者支付一整年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对于工作时间已经达到或超过六个月的劳动者,贵司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
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
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
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
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
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
赔偿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