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价值评估决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明确指出,用于
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必须经过严谨细致的评估过程,以期为投资者提供具有充分可靠性的价格参考依据;
其次,为了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分配,确保所有相关权益都能得到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我们不能对这些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过于乐观或者过于悲观的估值判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