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跌倒情况并不一定构成
工伤。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只有在因被认定为并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涉及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等事故所导致的伤害时,方可纳入工伤范畴内。若此类伤害是由于
当事人自身不慎而造成的,则需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因其不符合视为工伤的主要条件,所以无法将其认定为工伤,从而由事故方独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和风险。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