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凡具备以下特征者皆可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该财产系用于夫妻共有资金购买,或者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明确标注了夫妻两人为
房屋产权共有人。
2、夫妻共有财产,是指由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之
工资、奖金、
劳动报酬以及各类生产经营收益或
知识产权收益等等。
3、从总体上看,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购置之房产大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范畴内。
所谓的夫妻共有财产,即是在夫妻婚姻关系保持期间,夫妻共同为之拥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
仅因日常生活所需而需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时,任何一方均可进行决策。
然而,若涉及
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决策行为,夫妻双方应进行平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当他人具有充分理由形成合理信赖,认为某项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双方共识的表现时,则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并不知情等为由,向善意第三方主张抗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