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劳务派遣协议所特具的特性,劳务派遣机构的核心业务在于,将诸多
劳动者送至其他用人单位以供使用,并通过此种方式从被派遣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被派遣劳动者同劳务派遣机构订立
劳动合同,从而确立起
劳动关系,并且必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法规的严格约束。
因此,当劳务派遣协议解除之时,其情形与《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若因被派遣单位没有任何过失而进行退回操作,且劳务派遣机构在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重新派遣的过程中,仍然坚持或提升原有的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各项条件,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对此不认同的话,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便有权
终止劳动合同。
罗浩律师建议指出:被派遣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处于被派遣的状态,他们实际上已经与劳务派遣机构形成了实质性的劳动关系,因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他们有权利享受作为劳动者应得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