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竞争中,较为普遍地存在着不少误导公众的
虚假宣传以及侵犯他人商业机密的行为。
首先是所谓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它表现为经营者通过广告或者其他传播方式,对其产品的品质、制造材料、功能特点、用途、生产者、使用期限、产地等进行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表述,从而误导
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其次是对于商业机密的侵犯,具体指
行为人为达到个人目的,未经授权便获取他人商业机密,或者将这些秘密披露给他人,甚至滥用商业机密以获取不当利益,进而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的行为。
除此之外,还存在诸如假冒
伪劣、
商业贿赂、强制交易、行政强制经营、低价倾销、搭售与附加不合理交易条款、不正当奖励、恶意诋毁同行声誉、招
投标过程中的串谋违规等多种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