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注销过公章的
购房合约,若发生
一房二卖的情况,则此举已然
触犯法律法规。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仍处于《
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卖方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轻易地再次出售予他人的,应给予严厉的
警告行政处罚,并施加期限内的整改要求。同时,还需依照相关法规缴纳罚款(金额范围为2万元至3万元之间)。如若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导致
涉嫌犯罪,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值得注意的是,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指出,当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能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自身义务时,均需要承担诸如继续
履行合同义务、采取弥补措施或
赔偿损失等严重的
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