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一房二卖”的情况,若卖方在与首名
购房者还未就房屋交接和
房产过户事宜进行处理的前提下,便同次名购房者完成了房屋交易且已进行
过户手续的办理,那么,这两名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属合法有效;然而,由于该房产只能由最后一位成功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获得,因此首批购房者有权向卖方请求合理的
赔偿作为补偿。相反地,假如卖方先与首名购房者达成了房产过户登记的约定,那么与两者的房屋买卖协议均属合法有效,但仅能将房产出售给次名购房者。目前房产完成过户登记之后,其所有权便已归属首名购房者所有。为此,对于非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卖方无权擅自处分并买卖。因该房产签署的任何未经所有权人批准或承认的相关协议均属无效。倘若与两位购房者均未履行房产过户登记手续,那么上述两份买卖协议均判定为合法有效。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