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
买卖纠纷通常定性为专属
管辖之范畴。以
不动产权益引起的争议
诉讼,均应由该地产所在地区域的人
民法院施行专属管辖。然而,若此类
纠纷并非直接涉及到房地产,而更多的体现于
合同条款本身,则通常将交由被告居住地或是合同执行地的法院进行审理裁决。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明文规定,涉及
合同纠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户籍或执行合同地点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
管辖权。此外,第三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以下情况下,相应的人民法院拥有专属管辖区限:
(一)由不动产引发的纠纷诉讼,由实体存在的不动产所属地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二)因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引发的诉讼,亦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三)因
遗产继承引发的争议诉讼,由被
继承人在世期间居住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掌管审理权。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则,合同权益或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的双方
当事人可通过
书面形式约定引入被告居住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具有实质关联性的人民法院管辖,但需确保此种选择不违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
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
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
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
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