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时,首要措施为寻求开发商的协助,因为在
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直接的购买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合约关系。开发商作为住房产品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对于所售出商品住宅的质量必须负起最终的责任。当出现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业主索赔情况时,开发商会先行
赔偿购方,然后再根据具体的质量问题原因,依据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追究具体的责任单位进行赔偿。
其次,如果开发商未能有效地解决
房屋质量问题,或者业主对于开发商给出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
消费者可以选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鉴定,或是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反映。同时,客户也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房产进行评估鉴定,该部分的评估结果可以被视为
民事赔偿环节中相应的
证据支持。
最后,如果上述所有渠道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消费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自身实际利益诉求,向当地法庭提交
诉讼,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