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
一房多卖”这一
购房风险时,买卖双方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对于那些所购房产尚未移交给其它买家且未进行
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情况,受损害方有权依据所签署书面合同的时间先后次序或者支付房款的交付顺序,要求卖方立即履行交付该等房产的义务;然而,若该房屋已经被提前交付并完成了相关
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受损方将无法直接
强制执行房屋的交付,不得不转而寻求法律途径来追究卖方的
违约责任。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