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购房过程中所交付的
定金或称押金是否有资格被退还,这主要取决于购买者与开发商就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制事项正式展开商讨的那段预定时间,以及认购书中明文规定的相关条款。举例来说,若已缴纳定金且双方对合同具体细节已经进行过详细磋商,由于双方在友好合作基础上未能达成实质性的共识进而导致最终无法签订任何合同文件的情况下,这并不适用于
定金罚则;然而,假如其中一方无端地在约定期限内不对约定内容进行协商或者未经授权擅自更改认购书中的重要条款从而间接导致
买卖合同无法顺利缔结的话,那么适用的将正是定金罚则。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
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