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商品房交易过程中,
购房者所支付的团体购买费用过于偏高,尽管商品房
销售合同中并未将这笔交易款项纳入到购房总价内,然而,只要符合几个特定的前提条件,购房者仍然有权要求对相关款项进行退回。
首先,要对购房者因支付过高团购费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情况进行严格审视,主要考量的是团购费用及已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售价之和是否高于
签订合同时的实际房价水平;
其次,需核查商品房出售合同当前是否已被解除,若经确认已解除则可把当初作为团体购买费用支付的资金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退还给购房者。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