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在适当的情况下,是可以
被强制执行的。当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判决或者裁定时,
败诉方必须严格遵守,并且不存在任何抵抗履行义务的行为。如果经过一段时间之后,一方仍然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话,另一方可向相关的人
民法院提出
强制执行的申请,也可以直接请求审判员将此项执
行权移交给执行员进行处理。然而,在此过程中,须遵循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免于强制执行的房产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
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