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
权属纠纷案件的
诉讼时效为三年,此期限从权利主体已知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权利受侵害之日起已超出二十年之久,则人
民法院将不再对其给予法律保护;但涉及
不动产权利以及请求
登记机关返还财产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却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
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
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
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