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
住房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若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达标等法律
法规所认可的违约情形,房屋买受人可选择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以邮寄书面
退房函(解除通知)的形式来实现退房优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
法人(即房屋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没有事先告知另一方对方,而径直选择通过提起
诉讼或
递交仲裁申请的手段,本着合法主张解除合约的目的,而我们消化聘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确认了这一主张后,则
自诉状副本或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对方之时起,该份合同即宣告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
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