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依约按时向
购房者交付所购房屋之
使用权,在依照《物业销售及租赁合约》中规定的
违约责任条款主张开发商加以
赔偿之后,则该购房者仍有权保留继续履行该项合约的合法权益。如双方在合约中并未就此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在所购房屋
逾期交付使用的这段时间内,由权威主管部门发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估价公司给出的同地区、同类型房屋租金标准即为确定
赔偿金额的合理参考标准。若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且购房者仍坚持维护自身权益,那么他可以选择依法提
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