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安置房主要有两种类型可供选择:第一种为因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引发的居民迁移而推动的相应
商品房或以配购方式提供的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房;这类房屋的
产权归个人所有,然而对其所有权却设有特定限制,即通常情况下,在五年内,此类房屋不可进入市场交易。另一种则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因素引起的商品房安置房;此类房屋属于
被执行人的合法资产,
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对于该房屋的查封请求,但如若涉案房屋属于生活所需的基本居住保障,那么该房屋将仅能进行查封处理,而不能作为拍卖或出售的标的物。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
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
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
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