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认购书时所缴纳的
定金,只要符合某些特定条件便可予以退还。因不可抗拒之特殊情况、政策变革或自然因素导致双方无法签订正式商务合同的状况下,假如对协议以及附加协议中的条款执行未能达成共识且无法完成合同签署过程,则责任将不由任何一方承担,此时定金是可以被退还的;反之,若
卖方违约并导致买方放弃购买计划,那么定金也应得到相应偿还,甚至可双倍返还。
然而,倘若
购房者在交纳定金之后决定
解除合同并退出交易,那么定金将不得予以退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