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具有
可撤销性,但通常需要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若
购房者因为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或者开发商的重大
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而申请撤销购房合同,例如,开发商未能严格依照建筑规划完成房屋建设或者
逾期未按时交房等情况发生时,购房者便有权根据购房合同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终止该购房合同并且不承受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又或者以此为依据同开发商协商,达成解除购房合同的共识。
然而,如果购房者并无法律规定或者
合同条款赋予的
撤销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她在提出终止购房合同时实际上构成了违约。按照法律的视角来看,购房者可以采纳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首先,深入研究购房合同中是否包含了关于他/她在此情形下拥有的撤销权的相关条款;
其次,与开发商坐下来,以开放性的态度讨论如何解决问题,力求解除购房合同。倘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遇到实际困难,经过同开发商的积极沟通并支付适当的补偿款项(可能包括开发商已缴付的
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
违约金后,一般来说,开发商很可能会对买方撤销购房合同一事表示赞同。总而言之,能否顺利
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出现了法定或者双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条件,而并非取决于是否缴纳了全部或部分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