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纳
保证金的行为,其属性被确认为是一种形式上的履约
担保,表现为单向的,仅是交付方对于接受方所作出的
保证措施。若发生接受方违约情况时,交付方可依法索回原
定金额的定金,但无法请求对方支付两倍的
罚金作为
赔偿;换而言之,当付款方违反约定时,接受者或许会选择用定金来抵偿由此产生的赔偿额或者
违约金费用,从而放弃退还这部分现金款项的权利。
依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这种类型的定金并不具备传统定金的性质,因此无论哪一方
当事人在主张定金权益时,都不应得到人
民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
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