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产,无疑构成了严重的
违约行为。既然已经成为事实性的违约行为,那么便应该为此承担起法定的
违约责任。关于如何负担这一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对于那些已经有明文规定的,应当严格遵照执行;若合同中并无违约责任方面的约定,便需要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来进行判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未能按时交付房产,购楼者有权向其索要
违约金作为补偿,而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考虑解除
购房合同。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界定,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违约金金额或
损害赔偿金可参考如下标准予以量化:
如若开发企业
逾期交楼,则需依照逾期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同期租金信息,以及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估的同等物业区域内类似房产的市场租价水平来确定。
再者,当开发商或
买房者在
购房价款上出现延迟支付行为时,经以张贴、告示等方式催告,仍然超过三个月未得到履行的话,
当事人完全可以提出解约申请。对于购房者而言,维护自身权益最好的办法便是首先与相关开发商展开积极的沟通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