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勘查出工程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首先应与开发企业交涉,因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明确的法律合约关联性。针对
商品房的产生及销售职能,开发商毋庸置疑需对其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的法律责任。在遭到开发商
侵权的情况下,业主可以通过开发商
赔偿,之后开发商再依据质量问题的诱因以符合
合同条款的方式追究相关责任方的补偿责任。
若经开发商多番劝解仍然无法解决或对于其解答感到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寻求组织鉴定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领导进行咨询。业主亦可行使直接委托权,自费委任具法定结构安全性鉴定资质的医疗团队对房屋进行专业评估,其鉴定结果可作为双方协商和
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法律文件。
若经过以上程序仍未妥善处理此事,业主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且结合实际情况对开发商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