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品质问题时,首先应选择与开发人员沟通协商解决,由于此类
购房纠纷中,
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商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契约关系。故而,身为
商品房生产及销售之职能主体的开发商,应当全面负责商品房质量水平的责任担当。如其未能妥善解决或购房者对其解决方案感到不满,
当事人有权请求
建设工程质量监控机构协助审查并进行认证,或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同时,户主亦可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房屋进行精密的检测分析,所获鉴定结果将成为判定
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此外,还可采取提起
仲裁程序或依法诉诸人
民法院等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若是以上几种途径仍未得到圆满解决,购房者完全有权力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房地产开发商
提出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