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倘若父母是在子女缔
结婚姻关系前为他们购买了房产并提供了资助,那么这笔投资应被判定为是对各自孩子所作的个人
赠予行为,而非与孩子们婚后的伴侣有任何关系;
其次,若子女结婚后,其父母依旧为他们购
买房产提供资助,那么这笔款项则应被视作父母对儿女以及他们的配偶双方进行的赠送行为,在出现子女
离婚的情况下,这部分资金将作为夫妇的
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处理;
最后,若是父母在子女结婚之后为他们购买房屋并提供资助,而且父母还明确表达出是向自己的子女进行赠予的意思,那么这套房子便归属儿子或者女儿单独所有,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发生子女离婚的时候,这部份财产不必参加到分割行列中。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