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开发商因故造成
违约行为,依照《
商品房买卖》
合同条款必须履行相应的
赔偿责任。在此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可在合同文件中明确约定相应的
罚金数额亦或是
赔偿损失的估算方式。而若双方并无就
违约赔偿做出特别明确的规划,那么相应的罚金
赔偿数额或损失赔偿额便应参考如下标准予以确认:即如未能按期支付
购房款项,将按照尚未交付的购房款总金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关于
逾期贷款利息的收取标准进行核算;反之,如果楼房不能按期交付使用,则其依据便在于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的相关官方公布数据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同地区类似楼宇租金水平的评价来进行确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
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