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开发商违约造成的
赔偿问题,应依据双方签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相关规定执行。针对
违约赔偿事宜,
当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的
违约金金额,亦可选择约
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如遇合同未做上述约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可参考以下标准确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
1.若涉及
逾期付款事项,应以未支付的
购房款为基数,参照我国法
定金融机构对
逾期贷款所收取之利息标准予以衡量计算;
2.若涉及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或是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出的该区域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实行判断与认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
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