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商品房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其相应的具体解决策略如下所示:第
一,当出卖方交付出租的房屋不符合验收标准时:
1、实际履行方面:若买受者所购买的商品房出现了地基基础工程以及主体结构
工程质量问题,只要通过加固措施得以修复,同时
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性,那么买受者就有权利向出卖方提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己方签署的
合同条款来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2、终止合同方面:假如房屋在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之后,无法通过修复手段予以有效解决的话,买受者同样有权请求撤销乃至终止交易。
3、关于
违约金及补偿损失方面:如出卖方交付的房屋未能达到合格标准,无论买受者选择请求实际履行亦或是
解除合同,都不会对其向出卖方提出索赔违约金并追究
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产生任何影响。
4、关于
违反合同导致
侵权责任方面:若
当事人的任意一方因
违约行为而直接侵犯了另一方的人身权、
财产权,受损失方可以根据相关
法规选择基于该法规要求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也可以借助其它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关于已移交使用但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房:第
二,对于已经交付,但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来说:在保修期内,出卖方负有修理责任;若出卖方拒绝执行修缮任务或者在合理时间内迟迟未完成修缮工作,买方则可以自行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同时,修复费用和因修复而产生的其他相关损失,应由出卖方全权承担。倘若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日常居住的程度: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考虑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报复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
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