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遇到
商品房质量问题,首先需联系开发商进行处理,因为在
购房过程中,
消费者与开发商签署的所有协议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应。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商品的制造商及经销商,对于所售出的商品房质量负有最终且不可推卸的责任。当开发商无力为购房者提供合理补偿时,应按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方继续
赔偿的职责。
至于开发商仍未能妥善处理该
纠纷,或者购房者无法接受开发商所采取的
处理方式,此时他们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组织权威的专家进行鉴定,或者向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另外,住户也可以考虑直接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住宅进行详细的鉴定,而鉴定结果亦可作为日后寻求
民事赔偿的重要佐证。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提起
仲裁或者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若以上种种途径均未能奏效,那么身为权益受到侵害的购房者,便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针对开发商的诉求。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