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质量问题,
购房者应首要联系房开企业,因购房双方间存在直接且明确的契约关联。作为
商品房的制造及销售主体,房开方应对商品住宅的品质负起终极义务。若产品出现瑕疵给购房者带来损失,则应由房开方负责赔付,此外亦需依据产品质量问题依约追究其他
责任人的
赔偿责任。
倘若房开方未能予以妥善处理,或对其解决方式感到不满,
当事人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递交申请,请求启动专业认定程序,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Generally扥投诉。除此以外,业主亦可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针对所购房屋开展鉴定工作,并将其鉴定结果作为
民事赔偿诉求的重要凭证。
在所有救济渠道均告失效之时,购房者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以及自身实际情况,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