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验收之后,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买方完全有权利请求相应的
赔偿。关于
商品房的交付与使用方面,如果买方认为所
购房屋的主体结构品质欠佳,他/她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对该房屋进行重新检验和评估。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查及评估,确认房屋确实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时,业主享有
退房的权力;同时,鉴于此情况给购房者带来的
经济损失,房地产开发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