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首当其冲应该寻求建造开发商的协助。这是因为买卖双方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
合同关系。身为
商品房的生产制造方和销售销售者,开发商对于商品住房的质量负担最终的责任。倘若开发商无法为消费者铺平维权之路,或者消费者对开发商所提供的解决方案并不满意,那么消费者便可向专门设立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控的机构申请组织认证或者向建设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此外,消费者亦可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针对原物业进行复检并出具权威鉴定报告,以此来增强其在
法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力度。最后,如果以上所有措施都未能有效解决相关问题,消费者亦可以根据
国家法定程序以及自身实际情况,通过提请
仲裁或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