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若出现涉及
商品房质量的相关
纠纷,建议您优先联系开发商协商解决,因为
购房者在买卖过程中与房地产开发商建立了直接且明确的
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出售商品房的主要
承包方及负责方,必须承担住房质量方面的最终责任。若开发商对业主提出的
赔偿要求置之不理或者解决方案未能令业主满意,业主有权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者向所在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业主也可选择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独立机构对所购房屋进行详细评估,所得出的鉴定报告将被视为指导
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倘若经过以上所有的合法途径仍然无法解决问题,根据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个人实际需要,业主可向有
管辖权的仲裁机关
申请仲裁或者向当地有权利处理相关案件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
质量等级、保修范围、
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