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
房屋质量问题之时,建议您首先寻求开发商的帮助。毕竟,
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具有明确的
合同关系。开发商身为
商品房的制造商及销售方,对于商品房质量负有最终责任。当开发商给购房者做出
赔偿后,他们将继续依据质量问题按照
合同条款向相关责任单位追偿赔偿。
若开发商未能妥善解决此问题,或是无法令您满意,
当事人可行使权利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请求进行组织认定,或者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此外,住户亦可选择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所购房屋进行鉴定,并将所得鉴定结果作为要求
民事赔偿的重要
证据。
最后,若经上述所有方法仍无法解决争议,购房者有权根据法律规范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开发商
提出诉讼。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
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
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